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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伤人观后感

发布时间: 2021-02-08 23:57:18

⑴ 关于电梯和直梯危险的作文观后感400字

我们家住在高楼里,外公、外婆家在20楼,爸爸、妈妈和我的家在16楼。每天上学、放学、进进出出都要乘坐电梯,电梯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方便。可是,电梯有时候也会出现故障。一天晚上,妈妈接我放学回家,另外还有一位邻居阿姨和我们一同踏进电梯,按了电钮,电梯缓缓启动了,我们在电梯里有说有笑。正在这时,突然电梯嘎地一声停住了,可是电梯门却始终没打开,我一看,电梯上显示才到19楼,我有些不安了:怎么回事?不会是出故障了吧?时间一分一秒地过去了,可电梯依然纹丝不动。我们三人急了,扯开嗓子大声呼救,希望有人听到来救我们,但我们叫了好长时间,家家户户都紧闭着门,没人听得见。正当我们害怕又不知所措的时候,妈妈拿出了手机给家里人打电话,可手机信号被周围全是铁的电梯屏蔽了,怎么也无法与外界联系,一线希望又破灭了。一个小时过去了,难道要在电梯里关一个晚上吗?如果在电梯里时间呆久了,就会缺氧,我着急地哭了起来。妈妈在一旁不停地安慰我:别哭了,我们再想办法。于是,妈妈和阿姨一起用足力气拉门,我也上前帮忙,电梯门终于开了一条小缝,可是手一松,又关上了。这时,阿姨拿出了一个饭盒说:我们再来一次,用饭盒把门卡住。这一次终于成功了,门开了一条缝,一股新鲜空气扑鼻而来。现在我们还是不能出电梯,这时,妈妈又拿出手机对准那条小缝,一遍又一遍地拨着家里的电话,终于电话接通了。当外公得知我们被关在电梯里的情况后,赶紧去找电梯维修员,不一会儿,我们终于得救了。走出电梯,我不由松了一口气。这次经历真令人难忘!它锻炼了我的意志,还使我懂得了:遇事要镇定,要动脑筋、想办法,切不可慌乱。

⑵ 电梯观后感

我住的小区,有几栋楼。每当人们准备出去访友.运动.买菜时,都要辛苦的上楼下楼。后来,有些楼安装了电梯。 从此人们生活很方便了。

电梯,构成了一道风景。早晨工作者.学生早早地在每层楼的电梯门口等待电梯。电梯载人不能过多,如果人数过多电梯就会“嘟嘟”的响,电梯的门就不会关闭。这时候,就会有年轻人走出来,让其他的人先走,自己等待下一次的电梯。人们把这看成理所当然的事,因为这是我们中华人民的良好美德.有的时侯老年人.少先队员也会这样做。

在电梯里说话会有回音,所以人们打电话接电话时总会做一个手势(用手半捂住嘴),来缩小说话的音量。

周末时,你总很难做到电梯,或是发现每层楼电梯都要停一次。那是因为有孩子在玩“电梯战”,还有就是有的哥哥在搞恶作剧:到达最顶层快速的按下所有楼层的按钮,然后自己出来乘坐另一个电梯下去,到了二楼又快速按下所有楼层的按钮,然后自己走楼梯下去。有时被老人发现,便教育他。到后来,这种情况渐渐减少。

经常坐电梯的人,大概都见过这样的情景:如果有有几个人准备下电梯时,就会有人招手示意,让别人先走。虽然换来的只是一声谢谢,但他们无怨无悔,每次都重复着这样的动作.
一个个电梯,任人用,任人玩,它们是人们的交通工具,也是居民们美好情感的结晶!

⑶ 电梯伤人谁的责任

1)如果商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事件发生,则应承担侵权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商场里的电梯属于为消费者的购物活动配套的附加服务设施,如果电梯部分或整体脱落、坠落致人损害发生的“吃人事件”,商场也须承担赔偿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2)如果商场之外的第三人的行为导致事件发生,造成他人损害,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商场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3)如果电梯维保单位违反根据我国《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规定的维护、保养义务,也要承担侵权责任。我国《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第五条规定,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电梯安全技术规范以及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和实际使用状况,组织进行维保。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取得相应电梯维修项目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维保单位)进行维保,并且与维保单位签订维保合同,约定维保的期限、要求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维保合同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维保的内容和要求; (二)维保的时间频次与期限;(三)维保单位和使用单位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而且第三章“日常维护保养”规定了电梯维保单位的职责和义务等内容。如果电梯维保单位违反根据我国《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规定的维护、保养义务,不但对电梯使用单位构成违约,应向使用单位承担违约责任,而且对事件的发生也存在主观过错。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如果电梯本身存在缺陷,电梯生产者或销售者也是被告,要承担产品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3条规定,消费者、用户因为使用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产品造成本人或第三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制造者或者销售者要求赔偿。因此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运输者和仓储者对产品质量负有责任,制造者或者销售者请求赔偿损失的,可以另案处理,也可以将运输者和仓储者列为第三人,一并处理。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二条规定,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第四十四条规定,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第四十五条规定,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第四十六条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七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存在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第四十四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就具体的赔偿请求,赔偿权利人根据具体情况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在内的相关各项合理赔偿请求;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赔偿权利人还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

⑷ 电梯吃人案件观后感

在电梯出现故障的时候,可以避免悲剧发生的就只有人们的安全意识。一旦发生事故,旁人的无知让事故升级成悲剧。当手扶梯发生意外时,任何人都有义务去按红色的急停开关。切记!!!!!在手扶梯的上下梯头位置。

⑸ 电梯事故观后感500个字

请不要再扩大宣传电梯事故!!将心比心各行各业都不容易!!
恐惧的本身就是对我们所有电梯行业从业人员的一种不信任,一种不尊重,没有人理解一个电梯工需要为了您每天的出行方便安全付出了什么!
您在凌晨三点夜店归来,你不曾想到一个电梯工已经在维修加班的途中;
当你进入梦乡时,这些可爱的人还在为了你明天的方便,还在熬夜排查故障。
你不曾想到您看一场球赛看一次展会一群电梯工为了大家的安全24小时在岗只是为了您的乘坐安全;
你不曾想到一个电梯工陪老婆孩子想真正的旅行一次是多么的艰难,您的一个电话我们就得在30分钟抛下老婆孩子赶往工地现场;
你不曾想到有多少维修安装的电梯工人牺牲在为您电梯服务的路上,电梯井道狭窄在您看来可能肮脏,可是那就是我们电梯人一辈子的归宿;
你可曾知道中国目前95%的事故死亡的都是在电梯里安装又或者维修的电梯工人,大家真的关心过吗?
请暂停您手中的事故传播,不要传递恐惧,您不是我们,您没有资格去调侃一帮拿着卖白菜的钱却操着卖白粉的心,说不定哪天还要进班房。抛妻弃子为了一些陌生到一辈子可能都见不上一面的人的安全彻夜难眠的电梯人。
人们一味责问电梯从业人员时,又有谁来提高他们的职业荣誉感和薪酬呢?

⑹ 电梯安全情景剧读后感

今天观看抄了暑期科教频道的安袭全篇《吃人的电梯》。讲的
是小朋友没有按照要求乘坐电梯,被夹在里面的事例。我今后
乘坐电梯一定要注意安全,并且告诉我的同学乘坐电梯不能把
手,脚放在边上。也不能在电梯上乱跑。更不能往电梯里扔东
西。小朋友乘坐电梯要有大人陪同。

⑺ 电梯教育观后感六百字

电梯安全教育片观后感篇一
《安全教育片观后感》
安全教育片观后感
张家虎
观看了“安全生产事故教育片”后,从中看到的安全事故现场触目惊心,观后感触很深。
安全警示教育片里,血的教育又一次警示我们,在工作、生活中,一定要时刻注意安全,并要把“不怕一万、就怕万一”的安全思想意识融入到人性化、亲情化的安全宣传教育中,珍爱生命,关注安全。让我们的生活变得更加美好,更加和谐。通过这一幕幕血的教训,提醒、号召每位同事都要树立“安全在我心中”的理念是多么的重要!在我们日常工作中,“安全无小事”是人所共知的道理,但做起来并未完全对号。有一种流行说法叫“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习惯性违章时有发生就是这种流行说法的突出注解,而因此引起的严重后果也是触目惊心的。
而所发生的安全事故,几乎都是管理不严、操作不当、违反规程引起的。人的因素占了主导作用,所以,安全管理须臾离不开“以人为本”这根主线,重在管理,提高安全规章制度的执行力。树立“安全在我心中”的理念就是体现“要我安全”变为“我要安全”的自觉、责任及自我保护意识。我们的员工一定要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安全工作来不得半点马虎,稍不注意就会受到它的危害乃至失去宝贵的生命,这是血的教训!愿安全警示成为我们日常生产的座右铭,时刻牢记“预防为主,安全第一”方针,严格按规程操作,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制度,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电梯安全教育片观后感篇二
《安全教育片 观后感》
《安全教育警示片》观后感
安全是什么?安全是企业的生命,是家庭的幸福,是平安,更是一种珍爱的人生态度。春天走了会再来,花儿谢了会再开。然而,生命我们却只能拥有一次!安全上班,安全回家,会让亲人少一份牵挂,父母多一份宽慰,家庭多一份欢乐。
2012年6月*日项目部组织全体员工观看股份公司系列安全生产事故警示教育片,通过观看影片使我对安全工作认识进一步深刻,建筑施工系统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大小事故不断,其中机械设备、触电等事故占有相当比重。因此,如何加强现场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已成为新形势下企业加快发展的一个重大课题。
对于安全这个话题,带给我们的思考确实太沉重了!天天讲安全,月月说安全,但迄今为止,在我们的身边仍存在很多不安全因素,也时常有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事件发生;管理者的苦口婆心、再三提醒,安全事故血的教训,让我们每一名职工对安全的重大意义有了深刻的认识和体会。谁都知道安全关系着我们千家万户的幸福与快乐,但是在现在的日常工作生活中仍大量存在思想麻痹,习惯性违章操作的不良习惯。最近发生的“********事故、“******事故,从这两起事故看,如果大家都遵守安全管理制度、各项安全操作规程,这些事故还会发生吗?从这两起伤亡事故中我们应该得到更多的启发......在生活生产中还有许多因为一时疏忽大意而发生的惨剧,一桩桩、一件件毁灭了多少了温馨的家庭,带走了多少幸福的梦想?可想而知,安全对于一个企业、一个家庭、一个人是多么的重要,所以说,安全是
幸福生活的前提。
剖析大大小小的事故案例,可以看到爆炸、触电、坍塌等事故不少是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所导致的。因而为确保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正常运行,遏制事故蔓延,必须从管理上着手,从源头上抓起。通过观看警示片,我们可以清楚的了解,任何一个事故都将造成生命和财产的损失,对公司的声誉产生不可挽回的影响。财产失去了,可以通过努力再去获得,而生命失去了,是无法挽回的。随着,生命的流逝,一个一个家庭也将彻底破碎。产生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工作中没用牢固树立安全意识,不懂得安全操作常识,一味蛮干所造成的。确保安全不是一句空话,这要求我们在工作中努力学习安全知识,掌握安全技能,将安全摆在开展各种工作的首要位置。
在工作实践中,我们为了确保安全,需要进行合理的规划、分工;需要具体的实践操作;需要经验的积累。这一切的前提是头脑中有安全意识,而安全意识源于学习和监督。这要求我们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积极参加安全培训,提高自身业务能力,将所学的知识融入到工作实践中;认真参加安全例会,查找、分析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缺陷、漏洞,通过通报的事故案例自我警醒、查漏补缺、积累经验;合理规划工作中的安全要素、流程,在工作中的每一个环节切实贯彻落实安全制度,科学安全开展工作。
在开展工作之前,我们应当积极同相关部门密切协调、配合,掌握第一手资料,分析当面作业面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有针对性的制定安全预案、开展安全教育、落实安全交底。每时每刻我们的作业面
都发生着变化,这就要求我们要做到及时掌握工作动态,除了解工作面本身之外,周边人文、自然环境,以及天气变化等情况,也是我们所必须关注的。根据工作动态,及时灵活调整科学安全的工作方法已经成为我们所必须要掌握的基本技能。行动是思想的最直接体现,只有不断的学习与实践,才能真真切切的牢固树立安全意识,最终在实践行动中充分贯彻落实安全工作。
安全无小事,一丝一毫的疏忽都有可能酿成灾难。我们应当时刻警醒,始终在头脑中存有安全意识。居安思危,警钟长鸣,只有确保安全,各项工作才能获得成绩,个人才能成长进步。以上,是我个人观看警示教育片后的一点感想,不当之处,还请领导和同事们批评指正。
***项目
马仔
2012年 6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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